《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⑴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目前,为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均采用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医疗服务机构支付受保人的医疗服务费用的方式,而为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大都采用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形式。但是,目前采用的这些医疗服务合同,大都反映出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突出的矛盾,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2011年第3期《中国医院》杂志刊出的“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角度,探讨完善和健全我国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一文中,北京积水潭医院助理社会工作师袁江帆等,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和性质进行归纳和总结,分析现阶段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法律关系的特点,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性质及其关系,提出完善和健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框架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