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
时间:2014-02-11 来源: 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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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提高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规范化管理水平和药学服务质量,参加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和《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99号)》。为更好地指导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正确理解文件精神,保证文件的顺利贯彻实施,卫生部医政司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举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培训班,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文件进行解读。培训会议分两期举行,已分别于2011年4月29日,5月5日在长沙和沈阳在举办完成,卫生部医政司分管具体工作的领导和参与文件起草工作的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领导编写了培训会议的教材,并在培训班上进行了讲解。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相关负责同志和有关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培训会议。现将培训课件提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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