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临床药师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水平,提升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师资培训质量,保证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师资培训基地”)和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带教队伍(以下简称“师资带教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师资培训基地的管理

师资培训基地的管理包括基地申报、评审、管理、退出及取消等。

(一)申报师资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申报师资培训基地的医院,应是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单位且为高等医药院校教学医院。除应符合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资格10年及以上,具备较丰富的临床药师培训经验;近2年临床药师培训招生率原则上达90%(含)以上,且实际招生的临床药师培训专业数不少于6个。

2. 具备较强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带教师资队伍,获得“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培训证书”的专职专科临床药师不少于7名,其中至少5名为临床药师资深带教师资,即承担临床药师培训带教工作满3年且累计带教临床药师学员8名(含)以上,有较为丰富的带教经验。

3. 具备一支较强的临床药师队伍,取得中国医院协会专科“临床药师培训证书”人数不少于12人,且医院配备专职临床药师人数原则上达到每100床位1名。临床药师制落实到位,发展健康,建立并认真落实临床药师工作模式、技术规范、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临床药师在临床合理用药和医院绩效考核中发挥作用明显。

4. 师资培训基地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担师资培训带教工作的临床药师原则上应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应是临床药师培训的资深带教师资。

5. 基地管理制度完善,建立师资培训基地管理、教学管理、考核管理等制度;制定适宜的培训计划与实施举措,教学工作运行规范。

6.师资培训基地应根据中国医院协会相关要求,开展3个及以上不同专业的招生与培训工作。

(二)师资培训基地申报和评审

师资培训基地的设置依据全国临床药师师资培训的实际需求设定。凡符合本管理规定(一)“申报师资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的医院,可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提出申报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申请。

师资培训基地申报与管理过程包括“申报单位自评与材料准备”、“申报受理”、“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批复”及“师资培训基地资格复审”,具体办法与程序参照“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与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申报和评审相关信息通过专委会临床药师培训信息平台发布。

申报师资培训基地过程中相关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根据其严重程度,专委会3~5年内不再受理其师资培训基地申报。

(三)师资培训基地学员招生与考核

师资培训基地应根据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大纲及相关招生、考核管理文件要求,做好师资培训的制度管理、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临床药师师资培训采取脱产培训形式,培训时间12周,原则上每年培训1期。

师资培训招生工作由专委会统一部署,参加师资培训学员的条件应符合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师资培训招生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师资培训基地不得招收本单位师资学员。

师资培训基地应做好招生面试的组织工作,制定相应组织方案与实施规定,考试考核组织规范有序。培训内容和考核要求应参照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大纲,重点培训与考查师资学员临床带教能力和教学方法。重视引导师资学员参与一年期临床药师学员的辅助带教工作。师资培训基地应与专委会一同加强临床教学能力出口考核工作,建立组织实施、培训质量、带教职责、学员满意度等常态考核和监督管理制度。

师资学员完成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专委会颁发 “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培训证书”,师资带教专业与其临床药师培训专业一致。

师资培训基地在参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师资培训成本与项目过程性经费投入标准,满足师资培训必要的经费需求。同时,结合自身实际,重视师资带教队伍师资培训能力的提升工作,落实师资带教工作的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师资带教队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四)师资培训基地退出与取消

1. 退出:师资培训基地可自行申请退出,由该基地提出申请,经中国医院协会同意备案。

2. 自动放弃:师资培训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放弃师资培训基地资格,其基地资格自然撤销。

(1)无特殊理由连续2年未招收师资学员或招收师资学员连续3年少于应招生人数50%;

(2)连续3年出现师资学员最终出科考核不通过者;

(3)连续3年实际师资培训不同专业数少于3个。

3. 取消:师资培训基地出现由中国医院协会认定的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取消其基地资格:

(1)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师资培训基地资格;

(2)师资培训基地资格复审不合格的;

(3)师资培训基地管理混乱或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经指出拒不改进的;

(4)未按师资培训基地学员招生条件与招生管理要求开展招生的,经发现要求整改后再度违规的;

(5)考核组织舞弊或事先将需保密的考试信息透露给考核师资学员等,经指出拒不改进的。

二、师资带教队伍的管理

师资带教队伍的管理包括师资带教资格的认定与取消、师资带教水平的评估与督导等。

(一)师资带教资格认定与取消

师资带教资格认定由专委会实施,与申报、评审师资培训基地同步进行。师资带教资格实施专委会登记备案。承担师资培训带教工作的临床药师,应符合中国医院协会师资带教资格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具备副高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应为临床药师培训的资深带教师资。

师资带教资格的取消包括自动放弃与取消。无特殊理由连续2年未招师资学员,即视为自动放弃师资带教资格;连续3年所带师资学员最终出科考核不通过者,取消师资带教资格。在不影响师资培训基地资格情况下,师资带教资格一般不予重新认定。

(二)师资带教水平评估与督导

师资带教队伍应坚持临床工作和个人专业能力的持续提升,定期参加包括专业技术提升、教育理念更新与教学能力训练等内容在内的岗位继续教育项目。专委会将不定期组织专家组,结合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督导调研工作,科学评估、精准督导师资带教队伍的带教水平。

三、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师资培训基地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中国医院协会药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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