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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时间:2014-02-10      来源: 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浏览量:76      分享: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1日通过)
 
第一条     
一、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Pharmacy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of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总会)所属的分支机构,是总会领导下的全国性医院药学和药事管理行业性组织和群众性学术组织。
二、本专业委员会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和药事管理工作者的纽带,是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助手。医疗机构药师、药事管理者及其他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药学工作者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基本服务对象,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基层活动单位。
三、本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国医院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另制定章程。
四、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药事管理工作者,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医院药学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交流科学管理的经验,促进临床药学学科建设与医院药学的发展和医院药师、临床药师等人才的成长,推动临床药师制建设和医院药学部门工作模式的转型、药师观念与职能的转变,为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保障人民健康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规化管理,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和药师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
五、维护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和医院药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和药师的意见和要求。
六、本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A6S。
第二条    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和组织学习、宣传有关医疗机构药事方面的法规。加强行业管理力度,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个人和优秀论著。
三、开展有关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学术活动和经验交流。组织评价学术成果。
四、举办继续药学教育、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学习班、培训班、研修班、岗位培训和专题学术报告等。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编写、出版有关书刊、教材、信息资料与科普材料,普及全民安全用药知识教育,开展药学技术咨询服务。
六、促进医疗机构药学工作者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之间、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与社会相关群众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为医院药学的发展作出努力。
七、加强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药学界的友好合作与交流。引进、推广医院药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产品。
八、组织药物评价与药物安全性研究,推进药物经济学在医疗机构的应用,大力宣传合理用药,节省医疗卫生资源。
九、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医院药学现状与改善医院药学建设的建议,反映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的意见与要求,积极提倡和推进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和药学技术人员的自尊、自律,维护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和药师的合法权益。
十、承担总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一、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总会会员,委员所在单位应是总会单位会员。会员会费缴纳到总会,会员证由总会统一编号、填发。在“所属专科学会”栏中,填写本专业委员会。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总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    组织设置和委员任期、换届
一、本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每省、自治区2~3名,直辖市适当增加名额。委员会任期五年,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及从事药学教育、卫生行政管理,并具有上述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中推荐,在充分酝酿基础上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下届委员会候选人,并经总会审核同意后,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应是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能团结同行,在当地药学界有威望;对学会工作积极热情的人员担任。委员必须履行职责,凡离开医院药学管理岗位,由专业委员常务委员会进行调整;凡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者,即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空缺名额另行补选;委员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以现任药学部(科)主任或副主任为主。
三、常务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名额一般不超过30人,其中约三分之一应在本专业委员会的所在地,以便于研究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四、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8人,秘书长1人。经总会审核同意,再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五、主任委员一般任期一届,确有工作需要者经总会批准可再连任一届;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二届;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六、委员会届满,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换届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更新比例,拟更换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等。委员候选人需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医院协(学)会意见,正、副主任候选人需征求所在单位意见,经总会同意后成为下届委员会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
七、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低于1/3,不超过2/3。委员以上职务者由总会颁发聘书。卸任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经常务委员会推荐,并由下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或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贡献较大的常务委员、委员,也可聘为名誉委员。
名誉职务需经总会批准,任期一届,由总会发给聘书。
八、本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总会批准可设若干专业学组;组长由专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或委员兼任,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秘书1人。专业学组的学术活动,根据具体情况1-2年召开一次,于当年9月前将下一年度学术会议内容、地点、时间和收费标准等报本专业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汇总报总会备案。学术活动要重视质量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职责
一、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或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2.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
3.审查和批准由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本专业委员会方针与任务;
4.讨论通过有关重大问题的决议;
二、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1.选举或罢免正、副主任委员,决定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人选;
2.领导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讨论、审议通过专业委员有关工作事宜;
3.向专业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主任委员的职责
1.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2.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3.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4.聘任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四、委员职责
1.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学术活动,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开展本地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实践与研究,认真撰写和组织药学技术人员撰写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相关学术论文;
3.发现、推荐本地区医疗机构优秀的药学部门和新技术、新方法,支持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活动;
4.常务委员会交与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
一、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
(三)开展各种培训、学术活动收入;
(四)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国内外热心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七)其他合法的收入。
二、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委员会不设立银行帐户。在总会的财务帐户中单独记帐,独立核算。对外使用总会的统一发票,财务由总会统一管理监督。
三、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任务、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四、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总会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总会财会部门和上级审计、财务、税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审批制。主任委员对学会法人代表负责。
六、专业委员会的资产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七、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概况要定期向总会和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一、本组织管理办法经总会核准,并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组织管理办法的修改补充,需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报总会核准后,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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