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26日)
为加速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委员作用,根据《中国医院协会章程》和《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担任委员条件
(一)遵守中国医院协会章程和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二)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全国有代表性的三级甲等医院药学部门现职正、副主任及从事药学教育专家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具有上述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以及有药学专业背景的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对学会工作积极、热情,能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能主动在本地区组织开展药事管理学术活动及相关工作。
(四)学风正派,能与当地医院药学界同行共事,共同组织开展药事管理工作和医院药学学术活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药学界有一定威望与影响。
(五)严格遵守并率先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能在本地区药事管理与医院药学发展和规范行业行为中,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六)能与专业委员会保持紧密的联系,在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中互相支持、相互帮助,愿为我国医院药学的发展,药师作用与地位的提升而共同努力。
(七)委员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二、委员职责
(一)积极参加并组织本地区药师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员,有义务协助与支持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在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学术活动或有关的专题会议。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树立新时期的药事管理与医院药学发展与工作理念,积极实施与推动医院药学工作模式的转型和药师观念与职责的转变。
(三)积极开展本地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调研与实践活动,认真撰写和组织药学技术人员撰写管理学术论文,积极参与、支持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杂志的组稿、投稿和审稿工作。
(四)发现、推荐本地区医疗机构优秀的药学部门和新技术、新方法,以及医疗机构药师队伍中的优秀代表人物。
(五)支持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完成常务委员会交与的有关工作。
(六)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保持信息交流渠道通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本地区药事管理工作现状与改善医院药学建设和医疗机构药事工作的建议,当好在药事管理和开展医院药学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七)积极参与有关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政策法规性文件、医院药事管理规范等的讨论修改工作。
(八)积极组织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师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师职业的自尊、自律,推动医院药学发展和药事管理工作的开展。
(九)积极培养药事管理和医院药学高级人才,为药师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药事管理规范、药师服务规范、药物使用与管理规范等的落实与发展,努力做有实际意义的工作。
三、对委员的考核
(一)委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或学术活动,与专业委员会保持联系。
(二)委员在聘任期内,至少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本专业委员会一起组织本地区药师学习贯彻药政法规性文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方面药事管理学术活动3次以上。有资料证明本地区药事管理水平逐年有所提升。
(三)委员在聘任期内应申报一项国家级或省级继续药学教育项目,实际效果好,参加学习者满意度高。
(四)考核
1.上述3点连续2年未达标者,按自动退出处理;
2.3次未请假不参加学会活动,或不参加年会或工作会议者,按自动退出处理;
3.离开上述委员工作岗位,按自动退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