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医疗纠纷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和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趋势。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2010年1月,《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各地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2010年8 月颁布的《人民调解法》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建立适当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势在必行。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郑雪倩等人在《中国医院》杂志2012年第7期发表了《我国部分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调查分析》文章。文章采用焦点组访谈和个人深入访谈方法,对浙江省宁波市、山东省济宁市、北京市、天津市、湖南省邵东县五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进行了调查分析,内容主要涉及调解模式、制度建设、中立性、资金来源、调解人员、调解成功率、医疗责任保险、社会认知等方面。结果发现,宁波市建立了医疗纠纷保险理赔处理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北京市、天津市、邵东县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济宁市成立了医患维权协会来调解医疗纠纷,说明我国形成了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的多元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作为医疗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对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调查还发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在资金、人员及社会认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指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相比其他方式具有程序启动灵活、过程相对平和、成本低、保密、双赢等优点。从各地调研情况来看,第三方调解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化解了医患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应当关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性,注重制度建设,解决资金来源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认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