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2010年12月3日下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9),明确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基本标准,以加强对医院药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
《标准》明确要求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在分区布局、人员结构资质、房屋面积及设置标准、设备设施要求和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医院应根据自身规模、任务和开展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科(室),如药品调剂科(室)、临床药学科(室)、临床药学科(室)质量监控科(室)等。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药学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教学和科研区域。
通知规定,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尚不具备《标准》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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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