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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协会医学伦理办主任翟晓梅接受央媒采访:坚决反对无视科学、法规和伦理规范的临床实践
时间:2018-11-27      来源:中国医院协会      浏览量:355      分享:
11月27日,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编辑峰会期间,我会伦理办主任翟晓梅教授接受新华社香港分社等记者采访,就“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诞生的消息表明态度。翟教授表示,明确反对在缺乏严格的安全性评估基础上,开展对人胚基因和编辑的临床试验和临床应用;坚决反对这种无视科学、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的临床实践,再次强调加强对基因编辑技术在人体和生物体内出于生殖目的的试验和临床应用的监管,以确保人类物种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我国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的理性健康发展,确保患者的利益。翟教授在采访中就以下几方面作了强调:
1.就目前情况而言,基因编辑技术还不成熟,靶向效率低而脱靶突变率高,因而,用于生殖系基因治疗在科学理论上有难以估计的高风险。一旦干预失败,不仅对受试者自身,而且对他们后代造成不可逆的医源性疾病。我们坚决反对在缺乏严格的安全性评估基础上,开展对人类受精卵和人胚基因和编辑的临床试验和临床应用。
2.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可以被普遍化的知识,有利于未来的患者,有利于医学科学知识的增长,临床医疗着眼于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是患者受益。应该对研究和临床医疗加以明确的区分,出于治疗目的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是着眼于解决患者严重遗传疾病的临床治疗。对临床实施的创新性治疗应该进行严格的科学和伦理学评估,治疗方法要与疾病的严重程度加以权衡,确保受益风险比合理。
3.根据已经获得的医学知识,在防止新生儿免受艾滋病毒感染方面,目前已有多种安全有效的医学干预手段。高效抗病毒药物,可以有效降低母婴传播机率到1%以下。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父亲与健康的母亲,可以做到生育健康下一代,CCR5基因编辑并不是必须的最佳方法,受益风险比不合理,这样的临床应用对患者和社会存在未知风险,风险可能是巨大的。
4.仅仅出于医学增强目的的基因编辑,伦理学上的可辩护性存在诸多挑战。应该极其谨慎评估其科学和伦理学上以及社会含义,目前禁止此类临床应用是合理的。
5.我们认为贺建奎研究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根据我国科技部和原卫生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人胚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六条的规定:(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2003年我国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第九条规定: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我们将支持对广东和深圳等地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能力和制度建设进行进一步核查。
6.我们高度关注此临床应用临床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影响科学家和临床医生确保患者利益至上的专业判断。
7.我们呼吁中国科学家和临床医生肩负着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让千千万万患者受益的使命,必须在合法合规的伦理学框架下开展我们的科学探索,确保我们的研究和应用真正是患者受益,使社会受益,使人类受益。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强论理立法工作。
我会将密切关注此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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