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为了协助政府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与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于3月16日下午在中国医院协会会议室联合召开了“《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理解与适用研讨会”。会议针对《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寻求解决方法。中国医院协会潘学田常务副会长、李月东秘书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杜涛处长、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汪建荣副司长、信访处张鸣处长、医管司和医政司医疗服务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庭长;中华医学会、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医学会医鉴办的领导;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整形医院、解放军总医院等医务处长、医患办主任、法律事务处处长;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领导以及健康报、中国医院杂志、中国卫生杂志等媒体的记者出席会议并参加了讨论。与会人员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过错的概念、告知的范围、“当时的医疗水平”的理解和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医疗损害过错的鉴定由哪方申请以及鉴定机构、赔偿的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将讨论意见进行了收集整理,形成的书面意见已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