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时,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他说,《药品管理法》这部法律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它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愿。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实施。
卞耀武谈到,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内容一次比一次更充实。从一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将此草案印发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研究机构及部分企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科教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了中央有关部门座谈会,仅征求意见稿就发出2000多份,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有关问题到基层进行了调查研究。
立法的过程是一个艰辛的过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科教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总结了一些积累的经验,针对当前药品生产、经营以及管理体制方面出现的新情况采取立法措施加以引导、规范。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内容由现行《药品管理法》的60条增加到106条,除了增加大量新条款外,原有的60条中的58条都做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可以说,修订后《药品管理法》是一部新的《药品管理法》。
卞耀武指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保护用药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药品质量,人民群众的这一强烈愿望,在新出台的《药品管理法》中得到了尽可能的体现:
确立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体制,完善了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有关的监管制度;确立了药品生产质量和药品经营质量的管理规范,而且明确药品生产、经营必须达到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加强了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根据现实的和长远的发展需要,在立法上对药品虚高定价现象进行规范,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管,禁止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对于目前药品广告过多、过滥,对药品的功效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加大了对制售假药劣药品的惩罚力度;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渎职、失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采访结束时,卞耀武语重心长地谈到,国家立法的目的就是要执法。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需要广泛宣传,认真实施,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