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政发〔201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我部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的基础条件和工作积极性,我部决定增加哈尔滨市、石家庄市作为电子病历试点城市,增加北京石景山医院等92家医院作为电子病历试点医院。现将第二批电子病历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名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要按照《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8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436号)要求,统筹设计,有重点、有目标、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务求实效。
二、加强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医院内部原有信息系统的整合与集成,医院之间的医疗信息安全共享。
三、加强区域医疗协作与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重点开展大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信息系统衔接,促进双向转诊等工作;逐步建立医院电子病历与居民健康档案之间的有效衔接;稳步推进远程医疗等跨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四、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临床信息系统功能开发与应用。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临床知识库、合理用药等新模块的开发与整合;加快移动查房、移动护理等电子病历系统扩展功能的开发。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84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E-mail:
附件:卫生部第二批电子病历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名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