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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助于缓解医患矛盾
时间:2014-01-26      来源:中国医院协会      浏览量:207      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于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从《人民调解法》调解对象来看,医疗纠纷应当属于调解范围,但由于医疗纠纷与一般民间纠纷相比,人身性、专业性极强,基层调解员能否胜任该项工作,调解协议的科学依据何在,调解协议与诉讼如何科学衔接等系列问题均与普通的民间纠纷调解存在区别。因此,有必要在《人民调解法》下制定一部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法规。
        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张滨等在《中国医院》杂志2012年第12期发表了《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立法建议》文章。文章指出,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助于引导医患双方采取理性的方式及时化解纠纷,缓解医患矛盾,但是由于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民间纠纷,该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法规保障。首先需建立正规专业的调解员主持医患双方的调解工作,对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委托专业的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调解工作需要政府的直接领导,在组织上、经费上得到保障。并且,达成的调解协议需要及时经司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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