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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药品缺陷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4-01-26      来源:中国医院协会      浏览量:161      分享: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以其特殊的的性质,承载着关乎人生命健康的使命。医师所使用的药品安全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近些年来,医疗产品损害纠纷频繁发生,在司法实务中如何界定因药品缺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医疗损害责任还是产品质量责任?对其性质不同,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归属和司法处理结果也会不同。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王阳等在《中国医院》杂志2012年第10期发表了《侵权责任法中药品缺陷的法律责任》文章。文章指出,医疗侵权属现代侵权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类型之一。《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了新的规定,即医疗损害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从而形成了科学完整的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归责原则仍然存在适用上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简单探讨了《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产品质量缺陷问题中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法律适用等方面仍然存在的问题,力图通过本文讨论分析在实务中明确药品缺陷的法律责任,希冀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给医师一个相对宽松的执业环境,营造一个良好的医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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